大力发展继续教育是我校今后一段时期内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我校增强社会服务功能的重要体现。根据我校继续教育发展战略规划所提出的要求,为加大非学历非学位教育创收力度,充分调动各单位开展继续教育工作的积极性,激发潜能,挖掘潜力,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国家相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分配原则
1、坚持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
2、坚持公平透明的分配原则。
3、坚持灵活自主的分配原则。
4、坚持事业发展和员工激励合理分配的原则。
二、分配办法
根据办学单位的任务以及项目的性质和来源不同,采取相对灵活的分配机制。
(一)实行目标责任制
学校根据各办学单位的性质、学科特点、师资状况以及上年度非学历教育任务完成情况,合理制定全校本年度总体目标,并将任务分解到各单位。
(二)分配办法
对属于目标任务内应完成的项目,按如下办法进行分配。
1、合作类
(1)政府委托
对于政府委托我校由各单位承办的培训项目,学校按项目收入的10%计提基本成本和管理费。
(2)外单位合作
对于与外单位或企业合作开展的培训项目,学校按项目经费数的20%计提基本成本和管理费。
与外单位或企业合作开展的培训项目,如其成本主要由对方支出的(见合同约定),则按项目经费数的50%计提。
2、独立承办类
(1)各单位独立开展的培训项目按学费收入的20%计提基本成本和管理费。
(2)对于年培训收入超过200万元的单位,按以下办法计提:
年终非学历教育创收总收入 | 学校计提比例 |
非学历教育收入<200万 | 20% |
200~300万 | 25% |
300~500万 | 30% |
500万以上 | 另行规定 |
(3)国际学院、台港澳中医学部等单位开办的境外短期进修班,学校按办班收入的30%提取。
(4)各单位承办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继续教育项目或开展学术类培训项目,按学费收入的5%计提管理费。
(三)对各单位开展的培训项目在扣除办学成本和管理费后的结余部分,30%用于事业发展,70%用于员工福利。
(四)对超额完成任务的单位,对超额部分按上缴学校纯利润的8%予以奖励。
(五)对非学历教育主管部门和相关服务部门,按上缴学校纯利润的2%进行奖励。
(六)纳入教育培训中心管理的培训项目,按学费收入的20%向中心缴纳基本成本和管理费。中心在扣除相应的办学成本(含用人成本)后,其结余部分按50%用于事业发展,50%用于员工福利进行分配。
(七)上述收入分配和费用支出需符合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及国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
三、本办法解释权归继续教育处。